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镇***村13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2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子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07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小型轿车沿子洲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路段逆向行驶时,将道路南侧的行人董某撞伤,后又撞于徐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陕K*****小型普通客车,陕K*****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又撞于后方拓某停放的陕K*****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董某当场死亡,沪C******小型轿车、陕K*****小型普通客车、陕K******小型轿车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2019年12月22日子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陕西省子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董某的尸体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董某的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23日子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血样进行血醇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74.44mg/100ml,故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25日,子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如下认定: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未靠右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徐某某、拓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林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电话130**********。
2.案卷材料4册,电子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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