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县院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619********2X,系陕西省延安市吴某县人,现住吴某县**大街**巷*号,高中文化,*厂职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刘**主动到吴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吴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伙同汤*(已判决)、许**(已判决),分别在吴某县东方大厦、后大桥安置小区四单元801室、榆树坪农户、杨城子村农户、百货大楼等地开设赌场,召集宗*银、佘*尚、佘*学、梁*旗等人参与赌博,赌注最低500元,上不封顶。汤*、被告人刘**负责放板,许**负责记账抽水。
2、2014年8月份,被告人刘**伙同高**(已判决)等人,在高**位于吴某县景辉大厦三单元*室家中开设赌场长达30余天,组织张*、杨*梅、赵*、高*、卜*岩等人赌博。其中打麻将的赌注为三万元锅子的“划水”麻将,扎金花的赌注为铺底200元,上不封顶。刘**负责放板、抽水,高**负责提供场地,联系参赌人员,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刘**先后获利四十余万元,高**获利八万余元。
3、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伙同刘*锋(已判决)在吴某县刘渠子商住小区*号楼*单元顶楼的一间住房内开设百家乐赌场长达一个多月,组织崔**、李**、赵*山、冯*富、郭*海、李*枝、曹*生、米*强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刘**负责在赌场内洗码,刘*生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及场地。被告人刘**、刘*峰各获利三十余万元。
4、2016年底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伙同郝*繁、苗*、尚*磊(该三人已判决),先后在吴某宜美轩酒店顶层彩钢房内、杨青川口梁*旗家中、石油小区22 号楼康*锋办公室、石油小区8号楼一住户内开设以骰子摇单双的赌场共计三十余场,组织齐*、梁*旗、冯*富、郭*海、徐*、袁*、李*孝、李*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刘**在赌场内放板、抽水,共渔利三十余万元。
二、强迫交易罪
2010年3月份,被害人李*镕向汤*借款1万元(未商定利息)。2010年4月份,李*镕给汤*打电话要求还钱,但汤*称暂时不用,让李*镕继续借用。2010年6月份,汤*电话告知李*镕,这1万元钱每天400元利息,共计7万元,李*镕认为利息过高拒绝还款。2010年9月份,汤*派其手下前往华池县将李*镕强行带至吴某县金海宾馆,强迫李*镕给汤*出具一张9万元的欠条后将其释放。2011年2月份,汤*派其手下将被害人李*镕强行控制在吴某县开发区凯圣酒店、吴某县金海宾馆,时间长达34小时之久,在被控制期间,汤*强迫李*镕将其位于吴某县采油二厂家属楼2单元*室房屋以19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被告人刘**,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被害人李*镕只拿到10万元,剩余9万元被汤*强行拿走。之后李*镕妻子陈**与刘**因该房屋发生矛盾。汤*知情后又派人将李*镕控制在吴某凯圣酒店房间内,时间长达三天两夜(60余小时)。期间,被害人李*镕向其家人求救,其家人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汤*告知民警其系因账务纠纷引发争吵,后民警离开现场。之后汤*、被告人刘**将之前被害人李*镕与被告人刘晓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撕毁,采取伤害、辱骂、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李鸿镕重新与被告人刘**签订了一份价值23万元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并保证其妻子不再纠缠,才将李*镕释放。
2019年7月31日,经吴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吴价认字(2019)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姚店台小区(原采油厂二厂家属楼)2号楼*室房屋面积130.92平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1年2月6日)的市场价值为390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单、7.23专案涉及的参赌人员情况说明等;2、证人高**、张*、赵*等27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二、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楼房转让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2、被害人李*镕的陈述;3、证人许*、康*录、高*军、齐*、齐*军、陈*凤、齐*梅、汤*的证言;4、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系以汤特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伙同汤*等人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以低价出售房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吴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