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16号
被告人李*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021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吴某某**乡,住吴某某**乡**村*区*号。农民。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峰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李*峰与张*艳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2月23日,被告人李*峰花了200元雇了一个三轮车,将和前妻张*艳一起时租赁房屋(新华书店附近)内的东西搬回老家,途经沿黄路横沟村段时,其在路边捡拾了一个食用油的空桶(5公斤装),当日该李搬完东西后又骑摩托回到县城。下午5、6点时,该李到吴某某宋家川镇黄河大桥桥头加油站买了20元的汽油装在捡来的空桶,然后到旧宋家川派出所旁边的一个招待所登记了一间房子(未使用身份证),把汽油放到该旅馆的房内,到晚上把摩托停到其母亲的住所处(宋家川镇柏树坪村榨油厂),又坐出租到街上,在四海大酒店旁边的门市上买了三瓶啤酒,然后到四海大酒店外的河坝上喝酒,回忆起自己前妻哥张*周8年前打自己的事情和前妻张*艳婚内出轨的事情,越想越气愤,喝完酒后已经11点,李*峰又返回到招待所,想到张*艳哥哥张*周在林业局附近居住,他的车可能在林业局停放,就提上装汽油的桶从招待所出来,从新菜市上去沿河滨路一直到广场,从广场南入口进去,穿过广场到了林业局门口。大概是晚上11点半左右,看见一辆红色的海马车在路边停车位停放,在确定此车就是张飞艳二哥张飞周的车后,李*峰站在车辆右侧面副驾驶位置,把汽油一直从车辆的后面倒至汽车下,然后用打火机将随身上携带的卫生纸点着,引燃汽油,并将装汽油的桶扔在现场,后李*峰又从广场出去沿河滨路一直到祥和宾馆,在祥和宾馆打了一个出租车逃至绥德。在绥德招待所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又转到榆林南门口一招待所住了几天。这几天期间李*峰和前妻张*艳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吵架,李*峰觉得是由于张*艳的过错才造成现在的局面,于是很生气,又想到报复。3月4、5日,李*峰又回到吴堡,在旧派出所旁的招待所居住。3月12日晚上的7、8点,李*峰骑自己的红色宗申125踏板摩托车在吴某某宋家川镇转角楼的杂货门市花20元买了一个白色容积为25公升的塑料桶,又到桥头加油站买了1 00元的汽油回到招待所后,喝了几瓶啤酒,晚上11时许出发,骑摩托到了张*艳的老家安家梁村,在张*艳父母居住的窑洞脑畔上,拧开油桶,把盖子扔在脑畔上,先捡了一个扫帚,到上汽油点燃,由于太小了,一下就烧的只剩下扫帚把子了,于是把烧剩的扫帚扔到了脑畔后面,又捡了一个大点的扫把,把汽油泼在扫帚上,点着后,准备把扫帚扔在院子,结果扔在挑檐上下不去,然后他就把汽油顺着张*艳父母居住的窑洞挑檐上往下倒,由于火势太大,最后把油桶往下一扔,骑摩托就跑了。行至**镇***村时与闻讯赶来的张*周(驾车)迎面相遇,逃跑途中被告人李*峰将把摩托遗弃,逃到神木县。
2015年2月27日,吴某某公安局委托吴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案中涉案红色海马小型轿车部分烧毁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所需修理费用为人民币45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出于报复而故意烧毁被害人张*周的红色海马牌轿车,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501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萍
检察员:艾*鹏
2015年6月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有关涉案款物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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