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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65********,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原陈巴尔虎旗**苏木**嘎查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住陈巴尔虎旗**苏木**嘎查**号。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图某甲时任陈巴尔虎旗**苏木**嘎查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1997年**嘎查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时已经分得草场的情况下,未经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于2010年将私自圈占的6206.49亩嘎查集体机动草场以其女儿浩某某名义签订总承包面积为17232亩(含分户承包草场面积11025.51亩)的草场承包合同,并办理了草原使用证及草场经营权证,非法占有使用该嘎查集体机动草场。自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未向嘎查集体缴纳任何费用。经价格鉴定,该占有使用草场租赁市场价总计484,7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苏木干部情况表、草场承包合同书、草原使用证、草场经营权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浩某某、图某乙、特某某、乌某甲、于某某、巴某某、乌某乙、金某某、赛某某、乌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甲利用担任**嘎查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利,将嘎查集体机动草场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检察官助理:永芳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处所陈巴尔虎旗**苏木**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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