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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密克妹密某某,女性,1969年8月5日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69080506235331241969********,傈僳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户撒乡腊撒村民委员会城子山小组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8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克妹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陇川县公安局户撒边境派出所民警联合户撒派出所民警在陇川县户撒乡陇川县**乡腊撒村民委员会城子山小组后山的山坡的树林中窝棚内将被告人密克妹密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暂住窝棚内长条形的藤椅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271克。

2、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密克妹密某某在陇川县户撒乡陇川县**乡腊撒村委会城子山小组余三余某家空房子向石字宝石某某贩卖了4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计0.0832克。

3、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密克妹密某某在陇川县户撒乡陇川县**乡腊撒村委会城子山小组余三余某家空房子向石字宝石某某贩卖了4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计0.0832克。

综上,被告人密克妹密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共贩卖毒品海洛因0.43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照片;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克妹密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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