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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6〕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11953********,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农民。2015年11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2日,公安局民警在蒲池乡张庄村处理唐某某与胡某某纠纷时,发现唐某某家中有非法储藏炸药的嫌疑,后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唐某某家中查获炸药可疑物两袋、圆柱状炸药可疑物半袋、电雷管52根以及发爆器一台。后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查获的炸药疑似物中均检测出NH​4NO3成分,经陇南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查获的炸药净重为63.71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存放爆炸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力

                          2016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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