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彭某航,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74********,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新城居委**宿舍*房,原系陆河县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陆河县食品公司经理(现已免职),现住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村委*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陆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3月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航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时任陆河县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陆河县食品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经理的被告人彭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陆河县食品公司河田食品站河城肉联厂负责人黄某雄以该肉联厂的名义虚构支持河城肉联厂企业经营亏损补贴、生猪市场管理经费、春节期间经营运转经费等各项虚假名目,向陆河县食品公司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并要求黄某雄在陆河县食品公司将资金拨付至河城肉联厂账户之后套现拿给彭某航。经核实,被告人彭某航五次利用河城肉联厂虚构名目共套取陆河县食品公司款项人民币17万元,该17万元均被彭某航用于其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航将涉案款项全额退缴至陆河县监察委员会。
另查,2014年8月份,时任陆河县食品公司经理的被告人彭某航以个人购车欠缺资金为由,欲借用陆河县食品公司水唇食品站人民币5万元,后时任水唇食品站站长邱某周按其要求将5万元拿给彭某航,该5万元被彭某航用于个人购车。直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航方将上述5万元归还于水唇食品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同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两罪并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彭某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婷婷
2019年10月21日
附:
1、本案卷宗共6册,光盘15个。
2、涉案赃款17万元暂扣于陆河县监察委员会。
3、被告人彭某航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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