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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申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1973********,汉族,中专,原阿图什市**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喀什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担任阿图什市**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将本单位2020年1月至3月收取的客户采暖费现金359401.18元进行挪用。其中,将350118元现金存入自己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367875578****),用于“鑫圣金业”APP投资期货,进行营利活动;剩于9283.18元钱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后因投资期货亏损,无力偿还该笔资金,被告人申某于2020年4月2日到阿图什市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再某某、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晓庆

检察官助理:苏程

2020年8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阿图什市***家属院*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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