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合奇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31968********,汉族,专科文化,阿合奇县**局原****室主任、原******大队大队长、原****警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住阿合奇县****公司后****区**号院。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阿合奇县**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合奇县监察委员会审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7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室工作人员、阿合奇县**局*****室主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丁某某、甘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贿赂,合计价值人民币50.99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4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时任克州****项目经理王某某索要贿赂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在工程结算款方面谋取利益。2010年1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阿合奇县**局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在工程结算款方面谋取利益。
2.2012年12月、2013年7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以借为名向阿合奇县**文具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索要贿赂人民币共计11万元,并为其在业务承揽方面谋取利益。
3.2013年10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阿克苏**配送中心、阿合奇县***商贸公司、阿合奇县**商行法定代表人甘某某(曾用名张某)索要贿赂人民币4.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4.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时任阿合奇县*****公司*****厂负责人马某某、时任阿合奇县****公司****站负责人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并为其在工程车运输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马某某、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2)2015年8月1日,被告人展某某收受马某某、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3)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展某某收受马某某、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马某某、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5)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展某某收受马某某、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6)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展某某收受马某某、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7)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展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马某某、杨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
5.2015年10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阿合奇县****局局长季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6.2016年1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时任阿合奇县****乡的干部谢某某贿赂的中华香烟2条、人民币0.8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0.93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7.2016年5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省周口市开发区******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处理车辆违章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8.2016年6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阿合奇县****小学教师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9.2016年7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县*****局副局长、**调查员朱某某贿赂的五粮液白酒2瓶、中华香烟2条、人民币1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0.2016年7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阿合奇县****黄某某索要贿赂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1.2016年9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向阿合奇县****乡边防****所民警艾某某索要贿赂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2.2016年11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时任阿合奇县****公司项目经理夏某某索要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3.2016年11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马某某索要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4.2017年6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新疆*****所员工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0.288万元,并为其在物证鉴定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二、贪污罪
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县公安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不入账、虚开发票等手段,先后2次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元10.6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未入账手段,将阿合奇县县***大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金0.5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2.2016年6月,被告人展某某利用其担任阿合奇县**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从阿合奇县**局公款中套取人民币10.1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展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甘某某、季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合计价值人民币50.99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10.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进进
检察官助理:高建春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展某某现羁押于阿合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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