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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庙**镇**村**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6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开夜间出租车的便利,通过手机和微信等方式向徐影(另案处理)介绍,由徐影到阳谷各宾馆从事卖淫。钟某某共介绍6次,获利8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通过手机和微信等方式向权丽红(另案处理)介绍嫖客,由权丽红安排手下卖淫女陈某某、夏兴蕊等人到阳谷各宾馆进行卖淫活动,共介绍4次,获利350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夏兴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先勇

吕慧鑫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39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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