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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阳西县**酒店开房入住**房,后在此房间内容留申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钟某某、冯某某(17岁)、刘某某(16岁)、李某丙(17岁)等人吸食毒品“K粉”及“奶茶”。经鉴定,公安机关在阳西县**酒店**房缴获的可疑粉末检出2-Fluoro Deschlcroketamine成分,缴获的可疑液体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万元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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