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阳西县**酒店开房入住**房,后在此房间内容留申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钟某某、冯某某(17岁)、刘某某(16岁)、李某丙(17岁)等人吸食毒品“K粉”及“奶茶”。经鉴定,公安机关在阳西县**酒店**房缴获的可疑粉末检出2-Fluoro Deschlcroketamine成分,缴获的可疑液体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万元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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