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地址及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10月10日、2012年3月30日、2012年10月9日、2012年12月4日、2013年6月10日、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0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原阳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丙,曾用名欧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道。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10月10日、2013年6月10日、2016年12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原阳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地址及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赌博于2020年4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地址及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12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因赌博于2020年4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丙、盘某甲、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甲为谋利,于2020年3月初至4月8日期间以流动的方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羊栏背一空地处、盘某乙屋前空地处、果林、村背一水渠边、禾叉坑山头空地、**村和**村交界的谭某某夫妇墓地旁一空地等处开设赌场,该赌场是利用扑克牌以“赌牛大吃小”的方式吸引群众参赌。赌场一般每天下午开设一场,赌注一般50元起,上不封顶,每盘牌赌资为1000元至3000元之间。欧某甲负责提供赌具,选定开设赌场的地点,联系赌客到赌场参赌,在赌场发牌、抽水,每隔四、五盘牌抽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水钱。赌场开设十天后,被告人欧某丙加入参与开设赌场,负责在赌场管理秩序,为赌场望风,并为赌客兑换现金以参赌下注。2020年3月中旬,欧某甲邀请被告人盘某甲加入参与开设赌场,盘某甲在赌场负责参赌旺人气以及在散场后帮忙收拾赌具。2020年4月初,欧某丙请被告人项某甲为赌场望风,每场工资20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丙、盘某甲各获利约10000元,被告人项某甲获利1200元。
2020年4月8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谭某某夫妇墓树林抓获被告人欧某甲、盘某甲、项某甲和参赌人员盘某丙、钟某甲、钟某乙、欧某丁、李某甲、王某某、周某某、梁某某、李某乙、叶某某、冯某某。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欧某甲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被告人盘某甲、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丙、盘某甲、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钟某乙、叶某某、盘某丙、李某甲、欧某丁、周某某、冯某某、钟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6.现场指认笔录;7.指认图片;8.行政处罚决定书;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10.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11.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丙、盘某甲、项某甲开设赌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盘某甲、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梅
检察官助理:孙颢珊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丙、盘某甲、项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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