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冯某甲修,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7日决定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冯某甲修饮酒后驾驶无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实际车牌号码:粤Q33****,发动机号码:JH7****,车辆识别代号:JH70I-930***)沿阳江市金平路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于当晚20时23分许行驶至南埠村委会山某某路段时,与驾驶车牌号为粤QFU***的二轮摩托车沿金平路由北往南正向行驶的被害人冯某丙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冯某丙被送至阳江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20年1月27日上午8时2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甲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3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甲修自行到案,并如某某其罪行。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冯某甲修赔偿冯某丙家属5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甲修的某某,2、证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4、车辆检验报告,5、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修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修犯罪以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甲修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某某婷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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