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社区**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楼**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9时53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幸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钟鼎路交叉路口时,与钟鼎路由南向北过路的巫某甲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巫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巫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垫付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人民币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阜公交(六)认字〔2018〕4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公交复字〔2018〕第3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情说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巫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18〕交鉴1240号、皖中天司鉴〔2018〕病鉴18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2018〕补正21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18〕通鉴字第K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8至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证人巫某乙、张某某(均不到庭);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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