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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县检刑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8月1日被阜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陶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分别向微信群:1、微信群名:“*****”,群成员32人,传播淫秽视频57个;2、微信群名“*****”,群成员85人,传播淫秽视频2个;3、微信群名“*****”,群成员4人,传播淫秽视频4个;4、微信群名“*****”,群成员11人,传播淫秽视频2个。共计传播淫秽视频65个。2019年7月24日,经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其中61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 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刚
检 察 员: 白佳萌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涉案物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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