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细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阜蒙县东门附近乘坐出租车至细河区****小区东门北侧附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抢劫出租车司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某某
廉 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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