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清检侦监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路**路****,因涉嫌盗窃罪,经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向被告人宣读了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被告人王某某理解了认罪认罚的内容,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面戴口罩头戴黑色鸭舌帽来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棚户区街面寻找盗窃目标,当其进入棚户区A区“**超市”店内后,趁店主赵某某在一楼店铺东屋躺在小床上休息之机,被告人王某某在**超市一楼店铺内欲盗窃现金,当被告人王某某未发现**超市一楼店铺内有现金后,便从店内楼梯进入二楼店主赵某某的家中继续实施盗窃,在上楼途中,因怕兜内的面巾纸发出声响,遂将面巾纸放在超市楼梯拐角处的啤酒箱上,进到二楼赵某某的家中后,先到南侧卧室盗窃,将卧室内被褥掀起后寻找现金,没有发现现金后便从卧室内出来又到二楼客厅里,对挂在门上把手的两个包进行翻动寻找现金,见包里没有现金,被告人王某某便从二楼入户门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延某某、牟某某的证人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卜某某的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6.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时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红

检察官助理:张诗唯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2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