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海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屯**。该人曾于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彰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五家镇,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组,捕前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该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彰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7年9月5日至11月29日向辽宁省北票市韩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非法原油加工厂提供原油,韩某某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房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向张五堂名下的银行卡转账,自2017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刘某甲向韩某某厂区送原油7车次256.19吨,脱水后251.09吨,金额835,500.00元。2018年2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非法收、售原油5737.52吨,合计金额12,344,100.00元。
故被告人刘某甲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非法收、售原油合计5993.71吨,金额合计13,179,6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7日与史宝民见面同意参与收、售原油,次日起参与押车运输原油到辽宁两次,2月19日开始在刘某甲蒋化屯收油点开车、放哨,辅助刘某甲收售原油,自2018年2月19日至4月10日,张某某辅助刘某甲非法收售原油5307.14吨,金额合计11,570,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贠宪斌辨认照片、细河分局现场勘查照片;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3.提取被告人刘某甲手机微信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4.证人韩某某、杨某某、房某某、阎某某、刘某乙、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光盘、光盘制作说明;
8.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9.刑事判决书;
10.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原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云
孙敬
赵凡
2019年1月1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13份
4.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刘某甲手机光盘3张
5.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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