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太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6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由太平公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手机软件“52麻将”为他人提供赌博平台,以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结算赌资、抽头渔利。姜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姜某某开设赌场所使用的手机和平板电脑进行电子证据勘验,姜某某共建立9个微信****,有47个微信账号****,赌资结算图片总分数28034分,依其结算每分20元的规定,结算赌资共计560680元.姜某某在结算分数小于100分的赌局中每局抽头渔利40元,在结算分数大于100分的赌局中每局抽头渔利80元,累计抽头渔利共计16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物证提取说明、户籍证明等;3.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6.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为他人提供平台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明
检察官助理:陈治辛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居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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