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现住新疆阜康市**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阜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伟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被告人隋某某在明知阜康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通过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变卖查封财产。2019年7月25日收取被害人魏某某现金30万元(已还),2019年7月26日收取被害人何某某现金30万元(已还),2019年7月27日收取被害人李某某65万元,共计收取现金1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明知阜康市人民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变卖其名下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肇平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手机1部已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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