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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号。2017年1月13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 3月 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程某某多次以每包50元或100元向吸毒人员马某某在本市高新区某某小区*区*号楼*单元****户等处贩卖毒品“筋”和“冰毒”。

2、2017年1月12日21时许,程某某在本市高新区某某小区*区*号楼*单元****户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筋”时被查获。

2017年1月13日,本市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本市高新区某某小区*区*号楼*单元****户抓获程某某,并在其身上查获共计13.22克的15包疑似毒品(其中6包白色粉末、9包白色晶体)。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1#、2#、3#、4#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编号为5#、6#、7#、8#、9#、10#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马某某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成分鉴定意见;毒品称重光盘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宏

2019年3月29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程某某讯问笔录散页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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