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2时32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4号小型轿车沿长治市紫金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旧消防队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根据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屯司鉴【2019】DK-K-***号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25MG/100M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宏
附:
1.被告人现在长治市某某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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