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61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某某镇,住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2时32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4号小型轿车沿长治市紫金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旧消防队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根据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屯司鉴【2019】DK-K-***号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25MG/100M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宏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现在长治市某某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