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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二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邢某某,绰号邢振,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长治市屯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治市屯留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振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高某、王某(二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屯留县注册成立屯留县**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6月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邢振龙等人以虚假从农户手中购进中药材的手段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从而虚构进项税,而后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以票面额4%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其中:向江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不含税货款金额为1991794.78元,销项税额为338605.22元、向江西***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票面不含税货款金额为9752122.2元,销项税额为1657860.92元、向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票面不含税货款金额为9711760.58元,销项税额为1632680.82元。以上共向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7份,票面不含税货款金额共计21455677.56元,销项税额共计362914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长治市国税局案件移送、税务处罚决定书、银行帐户流水等书证;任某某、李某某、高某、王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邢振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振龙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采用虚构进项税、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销项税款金额达3629146.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渝苗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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