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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黄某明,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8011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李田村黄屋桥头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明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FVH322号二轮摩托车,途经长汀县汀州镇横岗岭路段被执勤的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察当场查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明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3.54mg/100ml,达醉酒标准。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明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明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明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兴亮

                            202011月4日

                        

附注:

    1. 被告人黄某明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287**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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