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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自然村**,现住长兴县**街道**。2013年3月30日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单独至长兴县**街道**路**咖啡店门口马路停车位上,采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浙E1****丰田雷凌轿车内的香水一盒。金某某在离开时错将该车内的一把广汽丰田雷凌车钥匙当做自己的电瓶车钥匙拿走,将自己的电瓶车钥匙遗留在该车内。现香水一盒、广汽丰田雷凌车钥匙一把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香水价格为20元。

2、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单独至长兴县**街道**路**咖啡店门口人行道上,采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浙EQ****宝马X5越野车内的LV手链一条、纪梵希牌墨镜一副、华为手机一部、棒球帽一顶、香烟两根、金属螺丝零件十个、塑料袋一个、巴黎世家牌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60元、PHONEIX CARD卡一张、阿玛尼VIP卡一张、银行卡九张、身份证一张,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LV手链价格为2000元,纪梵希牌墨镜价格为400元,华为手机价格为300元,棒球帽价格为50元,巴黎世家牌钱包价格为800元,合计355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评估)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书、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照片、搜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监控视频、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霞

助理检察员:王逸雯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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