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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90618111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老庄镇老庄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镇平县公安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01021272…,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老庄镇老庄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镇平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在老庄镇陡坡水库后河,利用自制的电打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1.18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等笔录;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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