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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太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锦州市太和区**里**,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住锦州市太和区**乡**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锦州市太和区**园**号**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锦州市太和区**里**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同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地区13号教会成员。

被告人张某甲(灵名“白雪”),于2002年由他人传福音开始信奉并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加入后先后任配搭、浇灌执事、福音执事等职务。其从2018年4月份开始,多次在自己家中接待该邪教组织成员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和刘某某(灵名“小宝”,另案处理)等人员,并组织上述人员定期学习交流“全能神”邪教思想,会中向张某乙等人发放宣传资料、拷贝“全能神”文本及音频视频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灵名“王冰”),于2006年由他人传福音开始信奉并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加入后先后任**会小**、福音执事职务,现负责“跑条”联络工作,向张某甲、李凤霞(另案处理)等人传递邪教内部秘密信息和邪教宣传品。

被告人张某乙(灵名“陈丽”),于2013年由他人传福音开始信奉并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在教会中任浇灌执事,带领张某丙、刘某某、黄某某(灵名“阳光”,另案处理)等新人定期学习“全能神”,并且多次向张某丙、黄某某等人拷贝复制传播带有“全能神”内容的储存卡。

被告人张某丙(灵名“小菊”),于2018年由他人传福音开始信奉并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其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自己家中多次接待被告人张某乙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聚会,宣传传播和学习交流“全能神”邪教思想。

2019年8月31日13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锦州市太和区**里**号被告人张某甲家中组织聚会习练和宣传“全能神”邪教的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和刘某某抓获,并当场在聚会点张某甲家中依法搜查出“全能神”宣传册54本、书籍2本,平板电脑1台、读卡器5个、储存卡4张、学习心得25张。随后公安机关对其余三被告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其中,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锦州市太和区**乡**村**号)依法搜查出“全能神”宣传册13本、学习心得22张,储存卡21张、读卡器2个、MP4播放器2个、平板电脑1台;在被告人张某乙家中(锦州市太和区**园**号**房)依法搜查出“全能神”宣传册5本、学习心得1本,储存卡3张,手机1部;在张某丙家中(锦州市太和区**里**号)搜查出“全能神”宣传册56本、书籍2本,平板电脑1台。

经锦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认定,侦查机关在四名被告人住宅内查获的书籍为“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为“全能神”邪教刊物,储存卡为“全能神”宣传内容的储存卡。

上列四被告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李凤霞相关材料;3、证人杨某甲、赵春雨、高素秋、李峰、裴趁询问笔录;4、现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5、锦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的鉴定情况说明;6、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家安

检察官助理:杨春莹

2019年12月26日

附:

1.四被告人现押于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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