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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邓西清,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4************,安徽省长丰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北煤电集团)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住安徽省宿州市某某某村*栋****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7月1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跃文,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素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西清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8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邓西清利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矿执行董事、总经理及皖北煤电集团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1.4613万元(以下如无注明,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谢某某157.5万元事实

2001年,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谢某某为了在承揽、协调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矿的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时任该矿董事、总经理的邓西清关照,在邓西清母亲去世时,送给邓西清现金2万元,邓西清予以收受。

2006年至2008年,邓西清利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谢某某承揽工程及工程款结算向他人打招呼。谢某某在中标祁东煤矿东风井工程等三个工程后,每次分别送给邓西清现金10万元,共计30万元。

另外,谢某某为得到邓西清在业务上的长期关照,2002年至2012年春节,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分别送给邓西清现金0.5万元,共计10.5万元;2012年中秋节期间,送给邓西清现金5万元;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分别送给邓西清现金10万元,共计100万元;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分别送给邓西清现金5万元,共计10万元。上述贿赂款邓西清均予以收受。

二、非法收受张某龙30万元及美元1万元事实

2014年春节期间,张某龙为其侄子张某峰的煤炭运输业务找邓西清给予关照,送给邓西清美元1万。邓西清利用分管临汾天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为张某峰提供帮助,于2016年中秋节和2017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三次分别收受张某龙送的现金10万元,共计30万元,邓西清均予以收受。

三、非法收受毛某某25万元事实

2015年底,毛某某为包某某的职务晋升找邓西清帮忙,送给邓西清现金5万元。邓西清利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时任天煜能源公司董事长贺某某打招呼,贺某某向恒煤业公司经理刘某忠打招呼提拔包某某。2016年1月,包某某被提拔为恒煤业安全管理部办公室主任。

2016年下半年,毛某某为包某某的工作调动找邓西清帮忙,并送给邓西清现金20万元。邓西清向刘某忠打招呼,刘某忠安排时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张某金具体办理。2017年5月,包某某调任天煜能源公司经营管理部销售部、安全技术部副科级管理人员。

四、非法收受张甲17.8万元事实

2017年上半年,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甲为结算西北能化公司的工程款找邓西清帮忙,邓西清利用分管西北能化公司的职务便利,向西北能化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任安全打招呼。2017年5月,张甲为邓西清女儿出国留学支付中介服务费9.8万元。2017年6月,工程款结清后,张甲给邓西清打电话表示感谢,表示日后会当面答谢。2018年底,在南京送给邓西清现金5万元和购物卡3万元。

五、非法收受张某志14万元事实

2013年8月,张某志提拔为崔木煤矿副矿长,为感谢分管领导邓西清的关照,送给邓西清现金2万元,邓西清予以收受。

2014年底,张某志为尽快解决副处级请邓西清帮忙,2015年9月,张某志晋升为副处级,为感谢邓西清,送给邓西清现金10万元;2017年3月,张某志被提拔为乔子梁煤业公司矿长,为感谢邓西清的关照,张某志送给邓西清现金2万元,邓西清均予以收受。

六、非法收受孙甲13万元事实

2015年下半年,时任恒源煤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孙甲为了能够提拔为皖北煤电集团副总经理找邓西清帮忙,并送给邓西清现金10万元。邓西清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杨军推荐孙甲为副总经理的人选。2016年6月孙甲任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下半年,孙甲为其弟弟孙乙调动到钱营孜煤矿找邓西清帮忙,并送给邓西清现金3万元。邓西清在调动申请上签字同意,孙乙于2017年5月调动到钱营孜煤矿。

七、非法收受刘某平12万元事实

2015年7月,任楼煤矿副总工程师刘某平为提拔为总工程师找邓西清帮忙,同年8月刘某平任钱营孜煤矿总工程师。为表示对邓西清的感谢,刘某平送给邓西清现金10万元;2015年中秋节和2016年春节期间,刘某平分别送给邓西清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邓西清均予以收受。

八、非法收受张某峰10万元事实

2001年至2013年,张某峰为承揽祁东煤矿的工程找邓西清帮忙。邓西清向时任该矿副矿长戚某某打招呼,张某峰承揽了工人住宅楼、通风办公楼及附属工程等项目。2001年下半年,张某峰送给邓西清现金2万元;2002年至2004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某峰分别送给邓西清现金2万元,共计6万元。2013年,张某峰为了能够承揽到皖北煤电集团的工程项目,送给分管基建的邓西清现金2万元。上述贿赂款邓西清均予以收受。

九、非法索取邓某甲356万元事实

2000年12月至2017年,邓西清利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矿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皖北煤电集团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其弟邓某甲垄断经营祁东煤矿煤矸石、煤泥转运业务及向皖北煤电集团下属煤矿销售管材、催要货款等事项提供帮助。2009年11月,邓西清为购买南京市万达广场东坊壹街区10幢110室房产,向邓某甲索要300万元。2017年12月,邓西清为清退违规领取的奖金,向邓某甲索要56万元。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邓西清的家属向调查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公司营业执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财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邓某甲、谢某某、张某龙、毛某某、张甲、孙甲、张某志、刘某平、张某峰、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西清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1.461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西清具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曹敏

检察员:骆旸旻、张佩如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西清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

3.涉案款随案移送;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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