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新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阴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住铜川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该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本院对其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6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7月11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5月28日、8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阴某某接触到赌博网站“阳光在线”,后被告人阴某某刘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已判刑)处,购买赌博分,分别在铜川市耀州区锦都酒店、新区正阳酒店开设赌场,又将所购买的赌博分,分别卖给刘某乙郭某某张某某等人供其参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涉案赌资累计300余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宇明

检察官助理:冯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阴某某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