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现年43岁,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麟游县**乡**村**号,曾于1998年2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8月3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下午16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陕CV****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中山路时被民警查获,后被送至宝鸡市中医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斌丽
2014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576093****。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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