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公司员工。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明珠广场滑某某云小区,公司员工。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住安徽省合肥市华地润园小区**栋**室,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小**幢**,公司员工。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大地时代新街5栋810室,公司员工。
被告人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合肥市明珠广场丰大国际小区5栋2601室,公司员工。
被告人韦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司员工。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村,公司员工。
上述八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马某某、胡某某、舒某某、茆某某、韦某某、鲍某某涉嫌犯诈骗罪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邓某乙(另案处理)在安徽合肥组建安徽结果贸易公司(后改名“合肥圣茂商贸有限公司”),开始组建团队实施交友诈骗。先后聘用被告人邓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为行政人员。同时招募大批业务员,业务员分三个“战队”,分别系邢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雄鹰队”、丁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战狼队”,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冲锋队”,各“战队”各自下设主管人员及普通业务员,现查明曾在该公司任职业务员的有216名。各业务员除底薪外,还以其个人实施诈骗的金额获得15%或以上的提成。
该诈骗团伙采取虚假网恋交友方式实施诈骗,通过交友软件等途径使用公司派发的微信账号添加男性好友,虚构开服装店的“张某乙”、“刘某某”等单身青年女性身份使用公司统一话术文本,与男性好友暧昧聊天,逐渐培养筛选出误以为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害人。随后以“过生日”、“定情信物”等各种名义让被害人表达爱意,要求被害人直接转账现金购买名牌礼物。业务员收到被害人转账的钱款后,会假称要回礼,并发给被害人提前准备好的正在买礼物的图片、视频以及经理、主管制作好的假微信付款凭证,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再由张某甲、鲁某某等人将邓某乙采购的假冒奢侈品寄给被害人作为回礼,以便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继续骗取钱财。被害人提出要语音或视频时,男性业务员便会让同组的女性业务员或邓某乙、张某乙(另案处理)进行回复。在骗取被害人财产后,经理、主管将全部诈骗所得转至邓某乙账户,并逐一对业务员的诈骗所得进行登记,作为个人发放提成的依据。
经审计,该诈骗集团诈骗数额为15591931.99元。本案被害人人数至少数百人,其中家住金华市婺城区的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4月被骗1340元、家住金华市婺城区的被害人金某乙被2019年3月以来被骗33600元。其中:
被告人邓某甲2018年7月起在该诈骗集团中充任财务人员,期间犯罪集团共计诈骗金额为5146553元;2019年2月加入“战狼队”成为普通业务员,其在战狼队任职期间战队诈骗金额为882433元,参与诈骗总数为人民币6028996元,个人直接诈骗金额29101元。
被告人徐某某2017年3月参加入“战狼队”成为普通业务员,其在战狼队任职期间战队诈骗金额为6243659元,个人直接诈骗金额275064元。
被告人马某某2017年4月参加入“战狼队”成为普通业务员,其在战狼队任职期间战队诈骗金额为6103454元,个人直接诈骗金额243739元。
被告人胡某某2017年9月参加入“战狼队”成为普通业务员,其在战狼队任职期间战队诈骗金额为5055231元,个人直接诈骗金额122158元。
被告人舒某某2017年10月参加入“战狼队”成为普通业务员,其在战狼队任职期间团队诈骗金额为4817985元,个人直接诈骗金额547135元。
被告人茆某某2018年4月参加入“战狼队”成为普通业务员,其在战狼队任职期间战队诈骗金额为3663230元,个人直接诈骗金额539058元。
被告人韦某某2017年8月参加入“战狼队”成为普通业务员,期间曾离职, 2019年又重新回到诈骗集团加入战狼队”, 在职时间至少10个月,期间战队诈骗金额为5420563元,个人直接诈骗金额78717元。
被告人鲍某某2018年10月参加入“战狼队”成为普通业务员,其在战狼队任职期间战队诈骗金额为1254451元,个人直接诈骗金额60462元。
2019年5月10日本案八名被告人及数十名同伙在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尚泽大都会C座3608的圣茂商贸有限公司作案窝点被抓获归案。当场查扣大量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和涉案财物,其中含各种高档“奢侈品”636件。涉案“奢侈品”已鉴定76件,均系假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报案材料、受案回执、情况说明等;
2、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财务审计报告、审计修正说明、真伪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报告;
4、电子数据:邓某乙、张某甲、邢某某、鲁某某的电脑硬盘勘验数据;
5、证人证言:邓某乙、张某乙、丁某某、孟某、邢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金某乙、姬某某等32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马某某、胡某某、舒某某、茆某某、韦某某、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徐某某、马某某、胡某某、舒某某、茆某某、韦某某、鲍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女性虚假网恋交友实施诈骗,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茆某某、舒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黄张弩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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