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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3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上网追逃,同年4月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同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同年4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经补查,于同年8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将河南****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工程项目交由被害人陈某某施工为由,在郑州市**区**交流中心与陈彦昆签订《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被害人保证金20万元,后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偿还欠款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水电工程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辉

代理检察员:郑萌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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