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23198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群众,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宿舍)。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于2019年10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隐瞒其已婚经历和已有孩子的事实,与被害人梁某某等多人以谈男女朋友方式交往,后以“深圳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谎称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偿还信用卡欠款等为由,骗取梁某某、薛某某、韩某某共计人民币704893.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做生意、投资理财、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信任后,在郑州市惠某区**小区、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分多次共诈骗梁某某641871.6元,该钱款被吴某甲用来平台充值、赌博、个人支出等。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甲以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理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的信任后,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区诈骗薛某某30000元,该钱款被吴某甲用来平台充值、赌博、个人支出等。
3、2019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在**直播APP平台上,以帮助该平台主播韩某某完成任务为理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的信任后,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酒店、**路**酒店、**路**城等地,分多次诈骗韩某某33022元,该钱款被吴某甲用来平台充值、赌博、个人支出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薛某某、韩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吴某乙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羁押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件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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