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李XX,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XX以其老婆的叔叔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为由,谎称其能帮助方XX、陈XX、褚X等人调动工作、安排工作,先后收取方XX、陈XX、褚X等人钱款,现有16.5万元未退。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谎称能将被害人李XX的儿子李X安排到省人民医院为由,伙同他人先后收取李XX135000元,收到李明16500元。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谎称能将郑XX的亲戚们安排带有编制的工作及孩子上学为由,先后收取郑XX270700元。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谎称能够给刘XX、孙XX包来市政工程为由,收取被害人刘XX,孙XX100万元。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谎称能够给白XX、刘XX、李XX、崔XX等人办理上学、找工作为由,分别收取白XX164100元、刘XX110000元、李XX130000元、崔XX46250元、李XX41250元。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谎称能帮郑XX的亲戚朋友的孩子上学、开商店、接维修工程等为由,收取郑XX76万余元。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谎称能将王XX的女儿安排到省人民医院为由,先后收取王XX197550元。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谎称能将刘XX的女儿和侄子安排到省人民医院等好单位为由,先后收取刘XX10万元。
2013年至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谎称能将侯XX的女儿安排到好学校上学和合伙做生意为由,收取侯XX30万余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谎称能将侯XX的女儿安排到省人民医院当护士为由,收取侯XX6万余元。
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李XX自称是郑州市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谎称能将孙XX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收取孙XX6万余元。
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2、被害人方XX、陈XX、李XX、郑XX、刘XX、孙XX、刘XX、李XX、白XX、郑XX、崔XX、王XX、刘XX、侯XX、褚X、孙XX等人的陈述;3、证人周XX、杨XX、吕XX、王X、李XX、宋XX等人的证言;4、户籍查询、辨认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情况查询表、审计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卫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XX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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