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2********,汉族,职高,无业,现住河南省**市**街道办事处**巷*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晚上19时5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着文化路自南往北行至邓州市文化路与老一高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姚 彬
丁 凌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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