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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26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伙同郑某某、谢某乙(后两人已起诉)、谢某丙、李某甲(后两人已判决)等人合谋,从 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9日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村委会**片**国道旁荒岭处开设“大吃小”赌场,通过以微信定位、电话通知、提供餐饮、停车位、为参赌人员发放利是等方式招揽各地参赌人员前来参与赌博,并以抽水、股东分红的方式谋取暴利,并雇佣了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决)为赌场发牌、做数、抽水,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雇佣了同案人王某甲(已判决)等人为赌场望风看路的方式“盯梢”公安机关,在2019年4月9日15时,该赌场正在经营时,被民警当场查处,并当场扣押了赌博工具一批、赌资58982.2元人民币。被告人谢某甲在该赌场以担任赌场管理、担任赌场股东“打起”支撑赌场运营、担任清点抽水钱等方式实施了开设赌场,并从中分红。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谢某丙三人于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在湛江市赤坎区**村**医院旁的香蕉林地“大吃小”的赌场,以赌场管理、赌场股东“打起”以支撑赌场运营等方式实施了开设赌场,并从中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同案人谢某丙、李某甲、刘某甲、王某甲、陈某甲、何某甲、洪某甲、林某甲、郑某某、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证人吴某甲、邓某甲、何某乙、吴某乙、王某乙、蔡某甲、庞某甲、谢某丁、洪某乙、麦某甲、何某乙、杨某丙、陈某乙、蔡某乙、叶某甲、蔡某丙、王某丙、李某乙、杨某甲、陈某丙、殷某甲、林某乙、谢某戊、陈某丁、陈某戊、谢某已、文某某、吴某丙、苏某某、刘某乙、陈某已、赖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8、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9、遂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0、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李某丙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扑克牌赌“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炳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十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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