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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住**镇**村**。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住**乡**村***。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收取下线“六合彩”码单,其中许某某5000元、王某丙25000元、王某丁1000元、王某戊3500元、王某乙84000元,码单金额合计118500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收取下线“六合彩”码单,其中许某某45000元、余某某10000元、熊某甲500元、熊某乙4260元,码单金额合计5976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余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分别达118500元、597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文华

检察官助理:吴 佳

2020年4月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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