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224241986********,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已被开除党籍),系通渭县**镇原***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通渭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5月15日被通渭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通渭县**镇**村**社实施易地搬迁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74.34万元,其中国家扶贫资金354.34万元 ,群众自筹资金20万元。项目实施初期,**镇政府安排该村成立**社易地搬迁项目理事会,统筹管理项目资金。被告人许某某身为该村驻村责任人兼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告人利用监管项目并经手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挪用理事会账户内公款的事实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将管理项目资金的账户户名为蒲**、尾号0×××的银行卡直接管理。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许顺生将卡内资金53.49万元多次取出后偿还个人借款,其中42.9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收取农户搬迁补助金并挪用的事实
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从蒲××、蒲某荣、陈××等搬迁户中多次收取搬迁补助金共计36.8636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在立案调查前,许某某归还挪用的公款68.0816万元,2020年6月18日归还了剩余的22.4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通渭县政府、××镇政府文件,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陈某柱、赵某元、蒲彦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担任××镇××村驻村负责人兼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挪用国家扶贫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立案调查前,被告人已归还挪用的公款68.0816万元,并在立案后归还了剩余的22.47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立案前已归还部分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文武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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