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521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通化县**乡,现住通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从通化市监狱解回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在通化县**镇**小区其租用的**号门市房内,多次组织于某某、白某、邢某某、韩某甲等人以“推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累计20余人,其在赌博过程中“抽红”累计金额20000元以上。并雇佣袁某某、丁某某为开设的赌场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立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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