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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61********,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0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14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吉D****0号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在大阳镇自西向东行驶至大阳镇兴隆村七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庆

检察官助理:马语潇

2020年5XXX444月7XXX日   

附项: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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