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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5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有限公司(原**厂)院内盗窃废铁30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

2、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有限公司(原**厂)院内盗窃废铁26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6元。

3、2020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有限公司(原**厂)院内盗窃废铁30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

4、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有限公司(原**厂)院内盗窃废铁时,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盗窃废铁总价值人民币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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