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刑诉〔2018〕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捕前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路**号,捕前住辽宁省阜新市惠南A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9日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3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8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捕前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2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3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侯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受被告人侯某某指使给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欲购买700克冰毒。9月11日,冯某某乘车到达山东省阳谷县与杨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将79000元毒资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6袋冰毒绑在冯某某双腿上,后冯某某乘火车从济南市前往锦州市欲返回阜新。9月13日,冯某某在锦州**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双腿上搜出白色晶体6袋,净重分别为223.85克、223.18克、223.08克、148.33克、147.70克、222.95克。同日,公安机关在阜新市海州区**小区**房内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9月25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台前县**镇**村杨某某家中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经鉴定,从冯某某腿上搜出的6袋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51.9%、61.1%、59.7%、61.1%、60.2%、5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通话记录等;3. 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 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6.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侯某某、冯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侯某某、冯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冯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某某
代理检察员:  赵某某

2018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捌张。

3、物证:手机五部、电子秤贰个、勺叁个、透明密封袋若干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