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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县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假诉讼罪

2016年10月24日,被害人刘某为偿还曹某某的人民币2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借款,通过曹某某介绍,在******小白菜房屋中介向被告人王某高息借款2万元,王某诱使刘某签订了虚高金额的3.6万元的借条,并用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郭某)进行抵押,双方约定借款直接转给曹某某。2016年11月29日,王某将刘某约至******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其逼要债务,当日刘斌妻子高某被迫向亲属借款1万元后偿还王某。同年12月,刘某在郭某的陪同下向王某偿还现金2万元后,王某同意刘某将抵押的出租车取回,但拒绝返还将3.6万元的借条。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用刘斌签署的3.6万元的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处刘某偿还王某2万元本金及利息。 

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2012年间,被害人孙某某在*********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被告人王某高息借款4万元,在扣除“砍头息”后,孙某某取得现金3.2万元。被害人孙某某被迫陆续向王某偿还合计8.4万元后,王某仍不断向孙某某索要利息并以到家中及单位滋扰相威胁,迫使孙某某签订虚假借条,恶意垒高债务。期间,王某多次到找孙某某及其家属向其逼要债务,并于2015年10月30日,以8张借条合计金额23万元,将孙某某及其妻子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致两人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一辆哈弗H5汽车被法院执行。被告人王某通过上述方式敲诈被害人孙某某5.2万元。

三、诈骗罪

2016年10月末,被害人邱某某向被告人王某高息借款30万元,并以6套房产进行抵。被告人王某让其出具借条的同时并要求汪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王某在扣除“砍头息”后将26万余元钱款转账给邱某某。因到期后邱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王某不断向邱某某催要,对担保人汪某某进行滋扰,并以利息款为由胁迫邱某某再次签订一张金额10万元的借条。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以30万元和10万元两张借条将邱某某、汪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并隐瞒6套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通过*********法院判决,邱某某、汪某某需偿还王某30万元本金及利息。王某诈骗数额13余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明细、民事卷宗及判决书;证人高某、王某、汪某某、郭某、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孙某某、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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