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中检公诉刑诉〔2015〕3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委**组**。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辽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辽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6日20时,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9小型轿车在辽中县政府路与东环街交叉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遇同方向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刘某乙驾驶的辽A****K号小型轿车、杜某某驾驶的辽A****O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三台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在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82.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辽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酒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中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黄丽菲
2015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