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社**号,捕前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2020年2月开始,在微信上虚构自己有****,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郑某某以每个口罩3.4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购买10000个口罩,并于2月18日向赵某某的微信转账34****。2020年3月17日,郑某某收到赵某某发来的2000个劣质口罩,之后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发货并拒绝退款,赵某某共诈骗郑某某34000元。
2、2020年2月3日,被害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于2月5日至2月8日先后通过微信向赵炎坤转账23400元用于****,赵某某收到钱款后未向陈某甲发货。经陈某甲多次催要,赵某某退给陈某甲5600元,赵某某共诈骗陈烽烽17800元。
3、2020年2月3日,被害人舒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舒某某于2月5日至7日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赵炎坤转账83300元用于****。赵某某收到钱款后未向舒某某发货,经舒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退给舒某某13000元,赵某某共诈骗舒某某70300元。
4、2020年2月4日,被害人陈某丙通过微信联系****。陈某丙于2月3日至5日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赵炎坤转账161350元用于****。赵某某收到钱款后未向陈某丙发货,经陈某丙多次催要,赵某某退给陈某丙53350元。赵某某共诈骗陈某丙108000元。
5.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名叫“曾一男”的人联系****,王某某于2020年2月5日通过微信向赵炎坤转账87000元****。赵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给王某某发货,经王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退还王某某2670元,另有王某某欠“曾一男”口罩款5250元,“曾一男”将此款转让给赵某某,赵某某共诈骗王某某79080元。
6、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洪某某通过微信联系****, 洪某某于2月19日至20日通过支付宝上向赵某某转款50500元购买口罩,赵某某收到钱款后未向洪某某发货口罩并拒绝退款。赵某某共诈骗洪某某50500元。
7、2020年2月20日,被害人陈某丁通过微信联系****,陈某丁于2月23日至24日通过支付宝向赵某某转账35100元用于购买口罩,赵某某收到钱款后未向陈某丁发货并拒绝退款,赵某某共诈骗陈某丁35100元。
8、2020年2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2月22日,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赵炎坤转账66000元用于****。赵某某收到钱款后未向李某某发货,经李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退给李某某26000元。赵某某共诈骗李某某40000元。
赵某某总计骗取434780元,赵某某将骗取来的钱款全部挥霍。
2020年6月17日18时许,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宝盖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鞋城伊圣豪鞋厂员工宿舍五楼内将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及支付宝转账截图、情况说明、证明等;
2.证人朱某某、凌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丙、陈某甲、舒某某、郑某某、洪某某、陈某丁、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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