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6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法库县***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法库县**街**组**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法库县**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被告人孔某某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翟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吸毒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被法库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孔某某、翟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签订虚假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后借助诉讼及采用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形成“套路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6年6月16日、7月4日、7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分三次借款给谢某某,每次借款10000元,约定每10000元本金的借款日息150元,孟某某三次共借给谢某某30000元,扣除高额利息后,实际给付谢某某21500元。孟某某让谢某某在三次借款时,分别签下三张10000元的借条,同时签下两张30000元的虚假借款协议作为高额利息的担保,两张虚假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分别为宋某某、陈某甲。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1月5日期间,谢某某支付给孟某某每十天一个周期的利息共计十次,支付利息45000元。2016年11月15日,谢某某偿还给孟某某本金10000元。此后,孟某某不承认谢某某还款10000元一事,并继续向谢某某索要每十天一个周期的4500元高额利息,谢某某拒绝支付。
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孟某某找被告人李某甲帮忙向谢某某索债,孟某某与李某甲、被告人孔某某商谈索债事宜,并带领李某甲、孔某某来到谢某某经营的**店指认谢某某。数日后的一天7时许,孟某某将谢某某约至法库县***附近,孔某某在孟某某、李某甲的指使下,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法库县***门前将谢某某强行带至康平县李某甲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内进行看管,剥夺人身自由。期间,孔某某等人多次言语恐吓谢某某,逼迫谢某某还债。直至当日21时许,经谢某某朋友陈某乙、綦某某、刘某乙与李某甲、孔某某协商,在谢某某许诺几日后还款的情况下,谢某某被释放。数日后,谢某某在自己家中交给孔某某14700元。
2017年1月份的一天,孟某某伙同被告人翟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法库县法库镇***小区东侧路上,找到谢某某索要高额债务,并将谢某某带至孟某某的车上,因谢某某提前报警,被法库县公安局团结派出所出警制止。
2017年1月25日19时许,孟某某指使翟某某向谢某某索债,翟某某伙同刘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谢某某从家中强行带至法库县******房间内进行看管,向其索债。直至1月26日15时许,翟某某指使张双等人押解谢某某前往法库县***结算菜款,当日16时许,谢某某在翟某某等人押解下,在法库县龙山路附近交给孟某某20000元。
2017年7月3日,孟某某以谢某某没有偿还借款为由,以两张30000元的虚假借款协议及一张10000元的借款协议,分别向法库县人民法院起诉谢某某及两名担保人宋某某、陈某甲,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孟某某通过使用虚假借条取得胜诉判决。孟某某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担保人陈某甲人民币40000元,骗取担保人宋某某位于法库县法库镇***小区内4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协商价格43000元。
2016年11月1日、11月3日, 孟某某分两次借款给黄某某,每次借款10000元,约定每10000元本金的借款日息150元,孟某某两次共借给黄某某20000元,扣除高额利息后,实际给付黄某某17000元。孟某某在黄某某两次借款时,均与黄某某签署两张30000元的虚假借款协议作为高额利息担保,两张虚假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均为李某甲。在黄某某支付了十个月共计90000元高额利息后,又偿还孟某某本金10000元。因孟某某不承认黄某某提前还款10000元,黄某某拒绝支付高额利息。2018年7月12日、2019年1月3日,孟某某以黄某某没有偿还借款为由,以两张30000元的虚假借款协议,分别向法库县人民法院起诉黄某某及担保人李某甲,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孟某某通过使用虚假借条取得胜诉判决,孟某某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黄某某3000元。
被告人孟某某骗取谢某某、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四人共计人民币237200元。
2020年6月12日,孟某某原配偶张某某偿还谢某某80000元,偿还宋某某70000元,偿还陈某甲40000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孔某某、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款协议、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孔某某、翟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孔某某、翟某某、刘某甲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孔某某、翟某某、刘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亮
检察官助理:薛胜男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孔某某、翟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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