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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辽检公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40********,汉族,高中文化,系辽中县**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街**,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 日17时许,在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姜家村,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田某某、辅警张某某,正在马某某交通事故现场执行公务时,被告人李某某抢夺民警田某某手中事故责任认定书未果,后用手打了田某某面部一下。经鉴定,田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春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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