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10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96********,蒙古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园**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街百脑汇1E02档口前,因买卖电脑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用拳将被害人韩某某左眼部、面部、鼻部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鼻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王心池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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