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14〕9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12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3717,满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街4*6号,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申领民生银行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卡号为6226 2300 **** 4703,截至案发共拖欠本金人民币24728.45元,案发后于2014年1月16日还清全部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2014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4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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