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县**镇**村**号。2009年10月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垦林地被抚顺县林业局行政罚款3120元。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2010年开始在本村小南沟自家山场内将林地上原有植被毁坏,雇用小东村夏家堡组村民李某某用拖拉机开垦林地种植玉米。之后逐年蚕食林地扩大种植面积,将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全部破坏,直至2018 年10 月案发。经鉴定:孙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抚顺县救兵镇后腰村小南沟3 林班56 班内,地类为乔木经济林,破坏的林地总面积为53. 06 亩,其中19.85亩为之前多年耕种的耕地面积,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33.21亩。林地上原有植被全部遭到严重破坏。
经查,由于孙某某的耕地被洪水冲毁,冲毁后被他人占有,该地土地证面积13.4亩,后腰村村委会允许孙某某在承包的自家的果园内山坡地暂时种地,在不重新调整耕地情况下继续种。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丹
代理检察员: 赵杉丹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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